(2017)赣01民辖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山路359号。法定代表人:许宝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熊迎春,董事长。上诉人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进贤县人民法院(2017)赣0124民初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XX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本案应由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所签订的《钢结构产品承揽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如发生争议,由违约方的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决”,该协议管辖约定不明,不能以此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无明确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保修金及利息,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江西省进贤县高桥工业开发区,故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依法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周治国审判员 彭 岚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江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