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8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千诚普惠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启鹏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千诚普惠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吴启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8566号申请人深圳千诚普惠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嘉鹏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代表人XX华被申请人吴启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千诚普惠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启鹏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千诚普惠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启鹏的银行存款34016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深圳千诚普惠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为ACHSU34Z0117Q000324Z)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千诚普惠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启鹏的银行存款34016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星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静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