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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毛瑞平、吴大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瑞平,吴大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526号申请人执行人:毛瑞平,男,1959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吴大位,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3,20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1,711元,承担执行费1,29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房产、土地、银行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5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雨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