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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峰与被执行人杜治兴、卫荣花、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峰,杜治兴,卫荣花,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峰,男,38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杜治兴,男,53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卫荣花,女,51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董涛,男,56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峰与被执行人杜治兴、卫荣花、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治兴、卫荣花应归还王建峰28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董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被执行人董涛有晋MDWx**别克牌汽车一辆,已被我院查封。被执行人董涛工资496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建峰36600元,支付给被执行人董涛生活费13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雨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