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峰与被执行人杜治兴、卫荣花、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峰,杜治兴,卫荣花,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峰,男,38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杜治兴,男,53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卫荣花,女,51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董涛,男,56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峰与被执行人杜治兴、卫荣花、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治兴、卫荣花应归还王建峰28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董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被执行人董涛有晋MDWx**别克牌汽车一辆,已被我院查封。被执行人董涛工资496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建峰36600元,支付给被执行人董涛生活费13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雨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