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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秉林与郭建、段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秉林,郭建,段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330-9号申请执行人:王秉林,男,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郭建,男,汉族,府谷县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段老虎,男,汉族,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住府谷县府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秉林与被执行人郭建、段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2016)陕0822执330-8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段老虎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段老虎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段老虎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