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根喜与被执行人王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喜,王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张根喜,男,1963年4月19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崇礼,男,1954年2月23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根喜与被执行人王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豫1702民初79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崇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