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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学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学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84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学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芳,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学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学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卢士平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魏利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