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建昌县某摩托家电商场诉被告张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昌县某托家电商场,张某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22民初2408号原告建昌县某托家电商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张某生,男,成人,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原告建昌县某摩托家电商场诉被告张某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一辆汽油三轮车,因购车款当时没有付清,故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款数额4050元),并约定于2014年1月30日之前还清。此后,被告于2013年12月18日偿还了原告3000元,现尚欠原告购车款1000元及机油款50元。上述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购车款1000元及机油款50元,并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x生未作书面答辩,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购车款已全部付清,现仅欠原告机油款5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销售家电、摩托车、手机等商品。2013年12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一辆汽油三轮车,因被告当时未将购车款付清,故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据(欠据中显示:欠购车款4000元,欠机油款50元),并约定一个月内付清。此后,被告于2013年12月18日偿还原告3000元,下欠的购车款1000元及机油款5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还。故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购车款1000元及机油款50元,并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购车款1000元及机油款5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购车款已还清的辩解意见,因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建昌县雪峰摩托家电商场购车款1000元及机油款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某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洪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佳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