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武汉鑫诚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诚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608号原告:武汉鑫诚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梅教街1-3层。法定代表人:殷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江,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长堰堰中路。法定代表人:李长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前川黄陂大道。法定代表人:乐道文,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新凤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郑若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诚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诚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诚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文珍二○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