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汝秋、梁山县富甲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汝秋,梁山县富甲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83号申请执行人:田汝秋,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梁山县富甲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前仝村南宇通超市对过。法定代表人:李秀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汝秋与被执行人梁山县富甲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山县富甲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2016)鲁08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田汝秋与被执行人梁山县富甲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斌审判员 绍长磊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凯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