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金龙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金龙腾飞商贸有限公司,李怀发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120号原告:金昌金龙腾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伯功,总经理。被告:李怀发,男,汉族。原告金昌金龙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怀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金龙腾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金昌金龙腾飞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金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晓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