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文清与纪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清,纪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397号原告:李文清,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纪荣华,男,汉族,住淇县。原告李文清与被告纪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文清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文清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