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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文清与纪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清,纪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397号原告:李文清,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纪荣华,男,汉族,住淇县。原告李文清与被告纪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文清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文清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