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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龙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市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494号申请人:原告泸州市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章俊。委托代理人刘会芳,该公司员工。被告:龙兵,男,生于1966年6月18日,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泸州市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兵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市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龙兵价值3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擅自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家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