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5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仁良与唐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良,唐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421号原告:刘仁良,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歌颂,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同伟,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刘仁良诉被告唐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仁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仁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仁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刘仁良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符广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