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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5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仁良与唐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良,唐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421号原告:刘仁良,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歌颂,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同伟,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刘仁良诉被告唐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刘仁良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仁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仁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刘仁良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符广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