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0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名军、何晓燕等与李梦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名军,何晓燕,杨名庆,王美丽,李梦杰,胡开进,红河州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金平蝶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云2530民初595号原告:杨名军,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原告:何晓燕,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彝族,教师,住址同上。原告:杨名庆,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原告:王美丽,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雯,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梦杰,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告:胡开进,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告:红河州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州个旧市大屯镇兴达园*组*幢。法定代表人:杨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住所地红河州蒙自市银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漾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云,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平蝶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平县马鞍底乡普玛村委会中寨村。法定代表人:乔立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富,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杨名军、何晓燕、杨名庆、王美丽与被告李梦杰、胡开进、红河州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金平蝶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名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雯、被告李梦杰、胡开进、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云、蝶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富到庭参加诉讼。宏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名军、何晓燕、杨名庆、王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赔偿原告的房屋损失费93672元,鉴定费15000元,共计人民币108672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梦杰、胡开进、蝶泳公司、宏宇公司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3日,被告李梦杰驾驶云G×××××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在金平县马鞍底乡马鞍底街供电所门前让车过程中,碰撞到原告的楼房,造成楼房墙体出现多条裂缝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梦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梦杰称其驾驶的车辆是胡开进的,其只是胡开进聘请的驾驶员,而云G×××××号车挂靠在宏宇公司的名下。且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强制险保单号为PD2A20165325000003xxxx,商业险号为PDAA20165325000003xxxx。事故致原告的楼房受损,经云南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失为93672元。经协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未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自身的财产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梦杰辩称,事故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全部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胡开进辩称,该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且保额比较高,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云G×××××号其于2017年2月份卖给了蝶泳公司,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实际已交付给蝶泳公司管理使用,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宏宇公司未作答辩。保险公司辩称,一、本案事实清楚,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已积极定损,并同原告协商了赔偿事宜。协商过程中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二、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采纳和支持。该鉴定意见描述了房屋总面积为660平米,以及房屋受损情况、受损部位和修复方式,并提到该房屋的主体结构并未受损的事实。而该鉴定意见在确定房屋受损金额时以318平米作为损失金额计算,并无论证318平米的由来,鉴定意见前半部分描述了房屋的受损部位、修复方式等,后半部分确以占据房屋一半面积318平米作为计算依据并得出结论,其理由和论证缺乏真实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因此,该鉴定结论不真实、不合理、不客观。三、保险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公估报告对房屋的价值确定更为准确,其描述与论证更为合理、科学,应得到人民法院采纳。公估报告在后半部分的论证过程中与前半部分描述的部分相一致,所得出的结论是真实、准确的,应得人民法院的采纳。四、公估报告充分尊重了原告的意见,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得出的结论更为真实。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是在事隔几个月后单方委托作出的,并未通知和保障保险公司的知情权,且房屋一直处于原告的控制下,房屋是否发生变化保险公司无法知晓,公估报告充分尊重了原告的意见和知情权,是事故发生后双方在场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勘查和作出的,是真实、有效、准确的。五、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蝶泳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4(云南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虽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但其公估结论(原告楼房损失为44377.00元)估价较低,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一、2017年4月13日,李梦杰驾驶云G×××××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在金平县马鞍底街供电所门前让车过程中碰撞到杨名军、杨名庆等人所有的楼房,造成楼房墙体出现多条裂缝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梦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二、云G×××××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原系胡开进所有,该车挂靠于宏宇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00元)。2017年2月6日,胡开进将该车出售给蝶泳公司(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三、李梦杰系蝶泳公司雇用的货车驾驶员,其与蝶泳公司系雇员关系。四、杨名军、杨名庆等人受损的楼房经云南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受损楼房的损失为人民币93672元。杨名军等人已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50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梦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系受让人蝶泳公司所有,蝶泳公司与李梦杰系雇主与雇员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蝶泳公司应承担的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宏宇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在被挂靠车辆发生转让时,未对挂靠车辆监督过户和办理挂靠变更手续,故应负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先由保险公司在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用由蝶泳公司承担赔偿,宏宇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杨名军、何晓燕、杨名庆、王美丽要求被告赔偿其楼房损失、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08672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赔偿杨名军、何晓燕、杨名庆、王美丽的楼房损失共计人民币93672.00元,由金平蝶泳食品有限公司赔偿杨名军、何晓燕、杨名庆、王美丽的鉴定费15000.00元,红河州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00元,由金平蝶泳食品有限公司、红河州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