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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横县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宋其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县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宋其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3328号原告:横县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玉加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德强,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其全本院在受理原告横县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其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县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5元,减半收取计2793元,由原告横县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蒙之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馨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