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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现虎、李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现虎,李光庆,李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850号申请人:赵现虎,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李光庆,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李光英,女,1985年4月7日,汉族,农民,住梁山县。申请人赵现虎与被申请人李光庆、李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现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赵现虎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现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光庆、李光英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