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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汤伟伟、张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伟伟,张磊,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申7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汤伟伟,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晓瑛,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磊,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燕,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杰,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再审申请人汤伟伟与被申请人张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汤伟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诉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汤伟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伟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徐连忠审判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君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