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邢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明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414号原告: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35号。法定代表人:詹明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丽,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春,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邢明飞,城镇居民。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邢明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已付清欠付的物业费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绿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