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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红与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陈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000号原告:张红,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日用工业品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陈曦,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恒嘉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张红与被告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计5450元,保全费4020元,均由原告张红负担。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兆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