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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6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6909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王某2,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王某3,女,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王某4,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定,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5,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与被告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应晓苹人民陪审员  吴耀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