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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卢富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富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729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富强,男,1980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本案于2017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富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艳梅、被告人卢富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卢富强酒后无证驾驶闽E×××××号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石码镇福门大酒店行驶至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门口时被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富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26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富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富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卢富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富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卢富强可适用缓刑,但被告人卢富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富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鹏速录员  余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