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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湛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湛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4208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松,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湛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湛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