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峰与卢定根、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卢定根,付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刘峰,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卢定根,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执行人:付红艳,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卢定根、付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卢定根、付红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定根、付红艳支付欠款97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75元,交纳执行费14400元。合计99607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卢定根、付红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卢定根在房县定庚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45%股权。二、冻结被执行人付红艳在房县定庚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50%股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