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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玉勇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勇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9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勇,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于潍坊市寒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潍坊市寒亭区。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勇犯窝藏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日晚,李某2(另案处理)酒后驾车在潍坊高新区新昌街办李家寨子村将李会强撞伤,李会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玉勇明知李某2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涉嫌犯罪,仍开车带李某2逃离案发现场,并以自己的身份证为李某2办理登记住宿手续及提供住宿费用,帮助其逃匿。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另查明,2017年1月17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王玉勇到清池派出所接受讯问,王玉勇于同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窝藏李某2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玉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邵某、王某2、王某3、李某1、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李某2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王玉勇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勇明知李某2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窝藏罪,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王玉勇系初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玉勇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凌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