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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杨春波与朱元璋、罗景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波,朱元璋,罗景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828号原告:杨春波,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22日,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朱元璋,男,彝族,生于1988年3月22日,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罗景琼,女,彝族,住景东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波诉被告朱元璋、罗景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波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杨春波负担。审判长 陶 懿审判员 李 婷审判员 丰书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安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