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娟与张卫铮、王希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娟,张卫峥,王希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2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恒,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希望。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慧灵,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娟因与被上诉人张卫铮、王希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3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张卫铮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马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判决马娟承担偿还责任,程序违法;2、涉案10万元借款系王希望与张卫铮恶意串通伪造的虚假诉讼,该10万元借款不真实,且没有证据证明用于家庭生活;3、马娟与王希望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是他人债务,原审法院认定该债务就是本案债务错误。王希望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根据协议判决借款由马娟偿还。张卫铮答辩认为,借款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张卫铮向一审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马娟与王希望共同偿还张卫铮借款100000元以及利息9000元(利息从2016年9月暂计算至2017年3月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时止);2、马娟与王希望承担张卫铮因追索该笔欠款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5000元及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希望于2016年9月17日以店面资金周转为由向张卫峥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卫峥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用于店面资金周转,每月息钱付张卫峥壹仟伍佰元整(¥1500.00),还钱连息带本一次性结清。借款人:王希望,2016年9月17号”。庭审中王希望对借款事实未提出异议。另查明:张卫峥与常春春系夫妻关系;本案中的债务发生于王希望与马娟婚姻存续期间。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希望向张卫峥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利息,有借条为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马娟与王希望对本案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卫铮主张为追讨该笔借款产生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希望、马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张卫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7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时止);驳回张卫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2580,减半收取1290元,由王希望、马娟负担。本院二审期间,马娟提供证人黄键出庭证言、离婚协议书、借条一组,证明离婚协议中所称10万元债务系借黄键的款项,王希望对该组证据有异议;王希望提供了录音资料一份,证明录音为王希望与马娟的对话,马娟承认并表示不还借张卫铮的款。马娟对该证据有异议。本院认为二审中马娟和王希望提供的证据均系其夫妻对债务的意思表示,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没有约束力,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当事人未提供其他新的证据,未提出其他新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马娟承担偿还责任是否正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借据作为债权凭证之一,其本身具有财产权利性质,同时其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载体,其反映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张卫铮持有王希望出具的借条,并有取款凭证相互印证,王希望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马娟亦认可王希望曾向张卫铮借款,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借款事实存在并无不当。马娟主张涉案10万元借款系王希望与张卫铮恶意串通伪造的虚假诉讼,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不能成立。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马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应为王希望个人债务的约定或王希望将此款用于非法行为,故原审法院认定该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正确。原审法院依法通知马娟参加诉讼,马娟称不懂开庭程序未参加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马娟主张原审程序违法,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马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上诉人马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褚颍芬审判员 孙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