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263号之一原告:王某1,男,192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2,男,54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3,女,63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4,男,61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5,女,57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6,女,53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7,女,51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等赡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