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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263号之一原告:王某1,男,192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2,男,54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3,女,63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4,男,61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5,女,57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6,女,53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7,女,51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等赡养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