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执恢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恢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某,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的(2017)晋0303执恢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任某某银行存款215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某某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孙瑞凤执行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泽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