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增良与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良,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增良。被执行人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法定代表人曾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增良与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增良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9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850元、缴纳执行费3752元。被执行人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业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怀化市南怀路价值741000元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因该土地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向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