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阳志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阳志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364号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7号。负责人:崔文霞,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明,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阳志皋,男,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诉被告阳志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