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冀州市煌潮大酒店、冀州市旅游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煌潮大酒店,冀州市旅游局,冀州市旅游经济开发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煌潮大酒店,住所地冀州市兴华北大街与湖滨大道交叉口吉美购物广场五层。被执行人冀州市旅游局。第三人冀州市旅游经济开发服务公司。本院在执行冀州市煌潮大酒店与冀州市旅游局拖欠饭费一案中,于2017年3月23日向冀州市旅游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冀州市旅游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冀州市旅游经济开发服务公司以该笔欠款系前任局领导为该公司联系业务所开销为由,自愿代冀州市旅游局履行义务,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冀州市旅游经济开发服务公司名下存款8419.4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