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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7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姚彩英与陈宝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彩英,陈宝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7961号之一原告:姚彩英,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莲,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宝崇,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彩英与被告陈宝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彩英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彩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财产保全费1190元,共计2680元,由原告姚彩英负担。审判员  施通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泮婷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