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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恒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和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恒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和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736号原告:巢湖市恒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巢湖经开区半汤路四海花园40幢11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314938(1-1)。法定代表人:朱兴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刘和泉,男,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滨湖景城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恒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和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恒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闻庆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