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恢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柒捌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培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柒捌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培健,刘晨旭,天津市春地雨服饰有限公司,张素玲,邱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恢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柒捌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12A15-16室。组织机构代码MA00334M-7法定代表人焦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刚,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培健,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刘晨旭,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天津市春地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静海县中旺镇西湾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1820322-9法定代表人张素玲,经理。被执行人:张素玲,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邱志芬,女,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柒捌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培健、刘晨旭、天津市春地雨服饰有限公司、张素玲、邱志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刘晨旭位于名下位于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县静海开发区悦和小区4排4号房屋一套。2017年7月27日,买受人杨孟云以3149352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拍卖房屋价款不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决定放弃剩余债权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3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