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5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金岭与冯小周、冉喜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岭,冯小周,冉喜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709号原告:杨金岭,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生,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冯小周,男,汉族,1963男1月12日生,住中牟县。被告:冉喜峰,男,汉族,1974年4月19日生,住中牟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15/**层及东配楼*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金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