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8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仰爱、郑思敏等与向勇、马勤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仰爱,郑思敏,郑思勋,郑思锐,向勇,马勤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8936号原告:郑仰爱,男,194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郑思敏,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郑思勋,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郑思锐,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芬,浙江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勇,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苍南县。被告:马勤艺,男,1999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X09379002T,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建设路41号。主要负责人:刘教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71014404,住所地温州市纺织龙方工业区20号地块三层。主要负责人:柯兴丰。原告郑仰爱、郑思敏、郑思勋、郑思锐诉被告向勇、马勤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郑仰爱、郑思敏、郑思勋、郑思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仰爱、郑思敏、郑思勋、郑思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兆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