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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唐骞与北京金隅长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骞,北京金隅长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454号原告:唐骞,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琦,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隅长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一村西侧180米。法定代表人:王新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逊,男,该公司法务,住单位宿舍。原告唐骞与被告北京金隅长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骞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骞撤诉。审判员  肖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雅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