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与安徽圣亚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黄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安徽圣亚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黄霞,何全,王守娣,黄玉清,黄云,高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8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唐振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静,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圣亚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439303.法定代表人:黄霞,总经理。被告:黄霞,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何全,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守娣,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黄玉清,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黄云,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高燕,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与被告安徽圣亚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黄霞、何全、王守娣、黄玉清、黄云、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