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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辖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与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辖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号。法定代表人:冯西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号*座***室。法定代表人:王志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蕾,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省交通厅上诉称,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70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北京城建与省交通厅于2008年11月17日签订《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友谊西路300号生活设施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工程为:生活设施维修改造工程。2010年1月6日,双方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工程为:职工住宅楼工程。上述两份合同在签订的时间、工程范围、工程价款支付等核心条款的约定均不一致,相互独立且不具有关联性,应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北京城建基于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别提起不同的诉讼,北京城建将两个合同合并起诉,明显属于恶意提高级别管辖。故应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城建答辩称,本案所涉的两份合同具有同一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相同,权利义务内容相同,工程结算和支付方式均相同,故一并起诉合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1000万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审诉请的内容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北京城建基于其与省交通厅双方签订的《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友谊西路300号生活设施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及《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实际使用,省交通厅违约为由要求省交通厅支付拖欠其工程款、违约金及养老保险统筹金,上述两份合同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合同所指向的内容系同一地点上形成的建设工程,北京城建作为一审原告选择一并起诉,与法不悖,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省交通厅称本案应移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江海审判员  王彩萍审判员  郭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