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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魏民跃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江苏海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魏民跃,江苏海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维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南路188号中信大厦11楼。负责人:张如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乙,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民跃,男,1950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山,滨海县正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朱序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古权,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维强,男,1961年6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杨光,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0号凯旋广场105号。负责人:杨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培,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民跃、江苏海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维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滨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2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以与被上诉人魏民跃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荀玉先审判员  杨曦希审判员  吕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海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