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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春梅申请执行田珍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梅,田珍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025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梅,女,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工人,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田珍国,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尚商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属重复立案,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