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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民终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35.上诉人殷小川与被上诉人葛子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小川,葛子玉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2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小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子玉。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波。上诉人殷小川因与被上诉人葛子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确定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错误,本案应为婚约财产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同时,殷小川认可在与葛子玉同居前有妻子及孩子,对殷小川与葛子玉同居期间与其妻子婚姻状况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殷小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延军审 判 员  许爱军代理审判员  詹智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全名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