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24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郑宇婷与自贡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宇婷,自贡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4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郑宇婷,女,汉族,1990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自贡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刘传利,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2017)川0303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自贡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传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传利银行存款48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元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昶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