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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冠瑶、郭锦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冠瑶,郭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8执182号申请执行人许冠瑶,男,1990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执行人郭锦涛,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申请执行人许冠瑶与被执行人郭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8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许冠瑶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65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告知了申请人。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650元。已执行标的80000元,未执行标的人民币3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张志勇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志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