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与冯丽君、王枫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冯丽君,王枫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3民初6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16号。负责人:刘绍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冯丽君,女,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王枫楠,女,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彦明,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洛阳分行)与被告冯丽君、王枫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洛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丽君、王枫楠的委托代理人姜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银行洛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冯丽君偿还邮政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9568.84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4日,之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王枫楠在继承王卫平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3、判令邮政银行洛阳分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邮政银行洛阳分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冯丽君、王枫楠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8日,邮政银行洛阳分行与王卫平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邮政银行为王卫平提供的授信额度为320000元;在额度存续期内,王卫平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存续期自2015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8日;邮政银行洛阳分行根据王卫平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王卫平发放贷款;王卫平应当按时偿还借款,王卫平未按时偿还借款,邮政银行洛阳分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因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邮政银行洛阳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了约定。同日,邮政银行洛阳分行与王卫平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王卫平以洛阳市××路××室房屋作为抵押物,为邮政银行洛阳分行向王卫平发放的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邮政银行洛阳分行遵守合同约定,根据王卫平的申请,经审核后,按时向王卫平发放了320000元贷款。但王卫平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邮政银行洛阳分行多次要求王卫平履行合同、偿还贷款,王卫平却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鉴于王卫平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且在邮政银行洛阳分行多次要求下拒不偿还借款,邮政银行洛阳分行要求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扣除王卫平已偿还的借款,截止至2017年1月14日,王卫平仍欠邮政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309568.84元。为此,邮政银行洛阳分行诉至法院。冯丽君辩称,一、邮政银行洛阳分行所主张的借款不属于冯丽君与王卫平的夫妻共同债务,冯丽君不应承担责任。1、在王卫平死后冯丽君整理王卫平办公室的遗物发现该笔借款的合同(2016年11月份)之前,冯丽君始终不知道该笔借款的存在,而且冯丽君也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2、该笔借款并没有用于冯丽君与王卫平的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德惠公司经营进货,并且在借款发生后邮政银行洛阳分行以受托支付的形式将该笔借款打到王卫平的交易对象处。3、邮政银行洛阳分行提交的放款通知单上记载的用途是其他建筑业,而王卫平经营的河南德惠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营业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与放款通知单上的借款用途所属的行业是一致的,所以该笔借款系用于德惠公司经营。二、冯丽君自愿放弃继承王卫平的遗产,也就不应对王卫平的任何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冯丽君作为王卫平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选择是否继承王卫平的遗产,现冯丽君放弃继承王卫平的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当偿还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即使邮政银行洛阳分行主张的债务确实存在,冯丽君也不应承担该贷款的清偿责任。三、虽然冯丽君放弃继承王卫平的遗产,但冯丽君愿意配合邮政银行洛阳分行对王卫平的遗产进行处分以偿还邮政银行洛阳分行的贷款。由于王卫平已经去世,如在用王卫平个人财产清偿其个人债务需要冯丽君进行配合时,冯丽君愿意提供配合。但在处置财产时应先将冯丽君的一半份额扣除,然后再进行清偿。综上所述,冯丽君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邮政银行洛阳分行的诉求。王枫楠辩称,一、邮政银行洛阳分行所主张的借款与王枫楠无关,王枫楠不应当承担责任。王枫楠并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亦没有为该笔借款提供任何担保,该笔借款与王枫楠没有任何关系,王枫楠不应当承担责任。二、王枫楠自愿放弃继承父亲王卫平的遗产,故不应对王卫平的任何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王枫楠作为父亲王卫平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选择是否继承父亲王卫平的遗产,现王枫楠放弃继承父亲王卫平的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当偿还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因此,即使邮政银行洛阳分行主张的债务确实存在,王枫楠也不应承担该贷款的清偿责任。综上所述,王枫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邮政银行洛阳分行的诉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王卫平向邮政银行洛阳分行提交授信额度为500000元的《“好借好还”个人商务贷款额度/借款申请表》,借款人配偶签名处签有“冯丽君”字样。2015年7月18日,王卫平与邮政银行洛阳分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邮政银行洛阳分行向王卫平提供授信额度为320000元的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在额度支用期内,王卫平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存续期最长为9年,自2015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8日;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最低上浮40%执行,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并约定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邮政银行洛阳分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同日,邮政银行洛阳分行与王卫平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王卫平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洛阳市××路××室(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号)为上述贷款向邮政银行洛阳分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为320000元,担保期限为2015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8日;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额度存续期内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项信贷业务的本金以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法、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015年7月22日,王卫平与邮政银行洛阳分行就为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房他证市字第001120**号)。2015年7月23日,王卫平与邮政银行洛阳分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个人商务贷款适用),在借款人填写处显示:借款人姓名王卫平,申请支用借款金额320000元,借款期限:48个月,借款用途:进货,受托支付方式,放款账户户名:王卫平,账号:62×××43,委托银行将资金先发放到上述账户(资金发放到上述账户日为贷款起息日),并授权银行直接将资金划至贷款受托支付清单所列账户,且承诺如在划转过程中需要本人配合,本人自愿履行配合义务。根据邮政银行洛阳分行提交的2017年1月4日《贷款结清试算》(B1100)显示,截至2017年1月4日,王卫平尚欠邮政银行洛阳分行贷款本金303842.94元,利息及罚息5725.90元,共计309568.84元。另查明,1、王卫平、冯丽君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6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王枫楠系王卫平与冯丽君之女;2、王卫平于2016年10月21日8时许在其办公室自缢死亡,王卫平父亲王有义、母亲叶锐在王卫平生前已去世,冯丽君、王枫楠为王卫平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3、2017年5月10日,冯丽君、王枫楠分别向本院提交《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一份,声明自愿放弃继承王卫平的遗产。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冯丽君称邮政银行洛阳分行提交的“好借好还”个人商务贷款额度/借款申请表中借款人配偶签名“冯丽君”并非其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委托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7年8月2日,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豫金剑司鉴中心[2017]文鉴字第1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好借好还”个人商务贷款额度/借款申请表》中的签名“冯丽君”不是冯丽君所写。本院认为,邮政银行洛阳分行与王卫平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邮政银行洛阳分行已按合同约定向王卫平发放了贷款,王卫平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笔借款发生在王卫平、冯丽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好借好还”个人商务贷款额度/借款申请表》中借款人配偶处“冯丽君”签名经鉴定并非其本人所签,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于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冯丽君举证证明王卫平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冯丽君作为共同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邮政银行洛阳分行要求王枫楠在继承王卫平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王卫平遗产并未实际分割,邮政银行洛阳分行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王卫平的遗产范围,故本院暂不予处理,邮政银行洛阳分行可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王卫平以其个人名下所有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邮政银行洛阳分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冯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09568.84元(该数据暂计算至2017年1月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具体数额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核心信息系统计算数额为准,但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二、确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对王卫平名下所有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环卫路6号4幢1-101(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X3750**号)房产壹套在第一项判项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冯丽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40元、保全费2070元(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鉴定费3000元,共计11010元,由冯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雷丽霞陪审员 郭 红陪审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一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