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5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行与陈兰柱、王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行,陈兰柱,王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民初6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行,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法定代表人:刘宝华,职务:行长。被告:陈兰柱,男,汉族,1957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被告:王凯,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商务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行与被告陈兰柱、王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辛 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