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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罪犯龚文强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文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4015号罪犯龚文强,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泰海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文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赃款人民币三万九千六百二十七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99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文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龚文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文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龚文强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文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文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