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师现勤与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现勤,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823号原告:师现勤,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金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赵抗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现勤与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本案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师现勤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现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师现勤负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屈继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