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吴行亚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行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954号罪犯吴行亚,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扬江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行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吴行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行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2014年以来,罪犯吴行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2016年7月、2016年12月、2017年4月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并于2017年4月12日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行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行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何立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